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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6月16日,已有21家电子烟相关企业获得生产企业许可证

2022-06-12 15:00 举报
据多方渠道资料显示,截至6月16日18点,已经有21家电子烟相关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事宜得到了办结.根据《电子...

据多方渠道资料显示,截至6月16日18点,已经有21家电子烟相关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事宜得到了办结。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归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具体包括: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

1、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代加工;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2、电子烟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代加工;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3、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代加工;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

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


(三)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内销/出口)。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加热卷烟烟具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具体为:加热卷烟烟具生产(内销非零售*/出口);加热卷烟烟具代加工;加热卷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非零售*/出口)。“内销非零售*”仅指中国境内生产类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相关产品不得在零售市场销售。


来源:艾邦新消费电子资讯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造雾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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