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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更易“上瘾”警惕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

2022-02-15 16:00 举报
近年来,电子烟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物品,却也被不法分子盯上了.一些人以电子烟为载体,将具有高毒害性、高纯度的...

近年来,电子烟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物品,却也被不法分子盯上了。一些人以电子烟为载体,将具有高毒害性、高纯度的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溶于电子烟油,以“上头电子烟”为名,披合法外衣对外销售。今天就为大家揭露“上头电子烟”的真面目。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曾为吸毒人员,在网上接触到近期新兴的一种毒品形式——“上头电子烟”。

从外观上看,“上头电子烟”与普通电子烟别无二致,还可以在烟油中添加各种甜味、糖果、水果口味的调味剂,具有好玩、刺激的特点,并且“吸食方便、售价低廉”,无需投资即可转手倒卖。




另外,“上头电子烟”的销售模式有别于传统毒品,其销售全程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买卖双方通过线上沟通,线下利用快递进行跨区域或者同城闪送的方式送达,更易躲避监管侦查。因此,刘某某觉得“上头电子烟”是一门“好生意”。便从网上购买了40ml的“上头电子烟烟油”,通过网络售卖。经微信联系,以600元/ml的价格向购买人出售,并通过同城闪送送货,案发后被抓获。

其实,所谓的“上头电子烟”是不法分子在烟弹、烟油中加入合成大麻素成分,人工合成的一种化学物质,不依赖于大麻种植,成本更低,获取更便捷,致瘾性更强,对人体危害也更大。吸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滥用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极易引发毒驾、故意伤害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提示

新奇、刺激固然可以让人产生愉悦感,但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为了一时的猎奇心理而滑入毒瘾的深渊。

网络虽便利,但大家要擦亮眼睛,在自己心里筑起防火墙,自觉抵制网上各种不良信息的侵害,特别是青少年,更要控制自身猎奇冲动,不“以身试毒”。


来源:丰台检察

喻月圆律师简介

喻月圆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擅长领域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认真、负责、勤勉、敬业。

喻月圆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从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起的婚姻家事案件及合同纠纷等诉讼和非诉案件,在工作中始终保持着谦虚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都保持着高度的责任感,在法院系统享有良好的声誉。

喻月圆律师精通婚姻家事领域,为人具有亲和力,并办理离婚、抚养、同居、析产、继承、理财纠纷等诉讼案,接受企业家关于家族股权分配的咨询并作出合理的配青议案和风险体系搭建等非讼案件,此外,喻月圆律师能人当事人沟通中迅速、准确把握案件的突破点,以女性独有的视角,敏锐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分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多变的婚姻家事案件。

喻月圆律师熟悉国家劳动人事法规政策,能够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真正做到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并致力于“关注民生,捍卫民权”为己任。办理了大量土地拆迁纠纷案件,成功的运用法律武器解决了当事人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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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湖南长沙律师喻月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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