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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电子烟,有毒!

2022-06-20 19:00 举报
“上头电子烟”号称是酒吧、夜店、KTV必备,能够让吸食者“合法飞行”,它以“合法”“无害”“不成瘾”为卖点,但事实果真如...


 “上头电子烟”号称是酒吧、夜店、KTV必备,能够让吸食者“合法飞行”,它以“合法”“无害”“不成瘾”为卖点,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案情回顾



林一今年26岁,是一名普通的快递闪送员。因毕业后创业失败,林一欠了许多外债,为了尽快补上“窟窿”,他经常接一些别人不愿意接的“体力单”,勤勤恳恳的工作,将客户的物品准时无误的送达。快递闪送员的工作虽然辛苦,但林一心中还是充满了希望。然而这一切的平静,都在2021年7月的一天被打破。这一天,一个名叫张三的人联系上了林一。


一开始,林一以为所谓的“上头电子烟”就是普通的电子烟,但是后来在和同事聊天时,无意中得知警察在查处这种电子烟,他略有不安。于是他上网查询,发现这种电子烟确实是违禁物品。这下林一慌了神,本以为自己只是帮忙保管赚点外快,谁知怎么沾上了违禁物品。听到这些的林一内心很是复杂,一边是生活的压力,一边是涉嫌犯罪的恐惧,他陷入了深深的纠结。但最终,他想到自己欠下的外债,林一自己安慰自己。


林一:咋办呢?跑闪送太累,干这个事情每单就能得到20块钱,比跑闪送轻松多了,我也就是帮他保管,发一下货,偶尔加一下烟油,应该没事吧。不管了,不管了,为了钱也管不了那么多了。


于是,林一决定就当做自己不知道这件事情,继续帮张三保管并寄送这些“上头电子烟”。截止案发,林一帮助张三寄送了几百套电子烟,张三支付其好处费1700余元。犯罪嫌疑人林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批准逮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 

检察官 张进驿

近年来,口味众多、款式新奇的电子烟产品成为时尚新宠,年轻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口味选购不同口味的电子烟烟油。但在时尚流行的同时,电子烟烟油也成为滋生毒品犯罪的温床。不少人利用新行业的监管漏洞,在朋友圈公然贩卖“上头电子烟”,宣称可以让人合法上头、合法飞行。所谓“上头电子烟”实则是将合成大麻素等毒品成份混合在正常电子烟里,貌似电子烟,实则是毒品。与天然大麻素相比,合成大麻素成瘾性更大,对心血管系统级中枢神经系统的危害更大。


新型毒品伪装性极强,常常披着“合法”“危害低”等外壳流通于社会,“上头电子烟”外表与普通电子烟无任何区别,且犯罪分子声称此类电子烟只是比普通电子烟更具快感,既不上瘾也不犯法,层层伪装增加了“识毒”“防毒”难度。同时,这种新型毒品诱惑性极强,暴露出“零食化”“时尚化”倾向,对青少年带来极大威胁。犯罪分子以“90后”“00后”居多,吸食人员也明显呈现低龄化倾向,青少年极易被打着“合法上头”等字眼售卖的新型毒品所诱导,进而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购买并吸食。


犯罪分子作案十分谨慎,手段也日趋隐蔽,以“网络+寄递”形式实施贩毒、运毒活动占比突出。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类网络聊天软件结识买家卖家,并采用虚拟身份、暗语交流等进行毒品交易。网络社交软件的即时性、在线支付的便捷性以及快递物流的快捷性,大大降低了实施毒品犯罪的风险和成本,为查处该类毒品犯罪带来极大阻碍。


2021年5月11日,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文,将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管制目录,凡是销售明知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吸食“上头电子烟”的,属于吸毒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新奇、刺激固然可以让人产生愉悦感,但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为了一时的猎奇心而滑入毒瘾的深渊。网络虽便利,但大家要擦亮眼睛,在自己的心里筑起防火墙,自觉抵制网上各种不良信息的侵害,特别是青少年,更要控制自身的猎奇冲动,不要“以身试法”。


新型毒品不是时尚潮流,年轻人需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远离毒品违法犯罪。快递员在寄递物品时,务必遵守相关规定,对寄递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登记,对邮寄物品做到认真查验,踏实勤恳,切勿贪图小便宜,以身试法。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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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法治成都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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