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烟说“不” 上海公共场所全面禁止电子烟
根据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电子烟已纳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监管执法范围。
Q1
哪些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Q2
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Q3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Q4
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其他人可以对他进行制止吗?
第十条 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Q5
全社会都应当参与控烟工作吗?
鼓励控烟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社会监督,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帮助,对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相关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Q6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应当按照什么规定?
第十六条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旅馆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三)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Q7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并不听劝阻会有什么后果?
第二十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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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控烟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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