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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电子烟管理新规对零售电子烟的影响

2022-04-04 14:00 举报
01新规背景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电子烟产品售卖在便利店、超市、小卖部等零售渠道遍地开花,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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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背景

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电子烟产品售卖在便利店、超市、小卖部等零售渠道遍地开花,特别是部分经营者宣传误导消费者,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家对此高度重视,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电子烟产业进行不断规范化。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02

重点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活动作出了规定。《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受规范电子烟的具体范围: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对于加油站便利店如要开展电子烟零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对电子烟销售管理的规范尤为重要,需要重点关注。

第一,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基于原有的许可申请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条件参照了传统卷烟的有关规定。

第二,零售电子烟的进货渠道应是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明确:“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第三,《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管理办法》在第十八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对于“周边”的具体范围,中央文明办印发的《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2021年版)》新增了“中小学校、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的要求。部分地市的控烟管理条例则将“周边”的范围设定在“100米”。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与《管理办法》出台前相比,电子烟的合法产品范围和销售方式均受到了较大限制。

从产品范围看,原本在市场上常见的各种调味电子烟、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受到明令禁止,《管理办法》仅允许销售烟草口味的电子烟,避免因电子烟的多种口味诱导吸食,或利用电子烟具吸食毒品。从销售方式看,《管理办法》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也禁止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对电子烟产品进行信息网络销售,目前常见的微商电子烟、网络购物平台电子烟销售均将划入违法地带。

第五,《管理办法》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尽管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实施条例》第十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样也可适用于电子烟销售的违法行为处置,但由于《实施条例》存在针对违法收购或生产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的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生产工艺完全不同的电子烟产品,尚需等待《管理办法》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03

经营提示

在《管理办法》施行前的法规缓冲期内(2022年3月11日至4月30日),希望拓展相关业务的便利店应做好适应新法规的转型工作。

1.积极准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申请变更的材料,取得或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企业必须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向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3.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油站便利店应避免销售电子烟产品;其他网点应在电子烟产品旁、店铺内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并保证标志清晰无破损;对员工加强培训,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切勿因购买者面貌老成或佩戴口罩无法确认年龄轻率售卖;

4.企业不得安装电子烟自动贩售装置;

5.由于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因此企业不得在加油站内张贴电子烟广告。

 

学法加油站

刊期:总第353期

2022年度第15期

浙江石油第18

投稿:       浙江石油零售公司  张雁回

责编:       安徽石油  陈赪

审核:       销售公司  刘银平

投稿邮箱:xspfx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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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学法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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