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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告: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2022-10-27 09:00 举报
税收●政策Vol.1征收电子烟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

Vol.1

征收电子烟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电子烟

一直以来,电子烟都是按普通消费品征税,综合税率远低于传统烟草,这也使得电子烟行业在近些年得以快速发展。然而,问题也随之而来:一些技术并不成熟的企业瞅准商机加入电子烟行业,使得行业鱼龙混杂;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益,不断推出各种口味的调味电子烟,诱导青少年吸食,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损害。










此外,研究表明,吸食电子烟同样危害健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也能有效发挥消费税对于消费行为的引导调节作用,让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在购买电子烟时因成本增加而有所顾虑,甚至是拒绝购买,从而引导他们健康消费。



公告内容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


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公告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二、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


三、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四、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五、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电子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六、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其中,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


七、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核算销售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按3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THOUGHT REFINING

完善消费税制,维护税制公平

引导健康消费,维护人民健康

规范业内秩序,促进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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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渲雯   金晓彤  彭作琳

终审:潘林会

指导老师:付宁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金苑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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