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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390家获批牌照企业名单

2022-09-28 08:00 举报
10月1日消息,9月30日24时,国内电子烟监管过渡期正式结束.从10月1日零时起,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标志...

10月1日消息,9月30日24时,国内电子烟监管过渡期正式结束。从10月1日零时起,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标志着国内电子烟市场正式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新时代。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从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不论是国内销售还是出口海外,都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有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产品禁止在国内市场上市销售。

国内方面,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制作、随附物流单证。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国烟办〔2022〕64号)。

出口方面,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的,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出口备案。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针对电子烟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于9月29日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过渡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既存电子烟市场主体的许可证已全部办理完毕。

通知指示,过渡期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将接受既存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提出异议。异议主体为2021年11月10日之前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既存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表达过申请意愿且自身认为是既存企业,但未获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

通知还指示,过渡期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依法接受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主体许可证的申请,并按照2022年10月1日生效的有关规定和办事须知进行办理。

附:截止10月1日,国内共有390家电子烟相关企业已获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不完全统计的数据)。具体如图(如有重复、漏写等,请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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