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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周报(第42期)荐读 | 电子烟企业:吃透政策规定,合规计算缴纳消费税

2022-12-12 11:00 举报
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新闻要点


金观平:推动重大项目早开工早见效


临近年末,重大项目建设吹响了冲刺全年目标的“冲锋号”。继11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推动重大项目加快建设”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也连续召开会议,就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稳经济政策措施督导“回头看”等工作作进一步部署。会议要求各地加快落实基金和稳经济系列政策措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已签约投放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据统计,今年前10个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7个,总投资14233亿元,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水利等行业,较去年同期有大幅增长。在资金支持上,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规模目前已突破4万亿元,创历史新高。得益于政府基金的有力支持,各地重大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对扩投资、促就业、稳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发改委:2023年着力培育壮大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16日表示,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培育壮大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稳增长政策支持下,高技术产业克服困难挑战、实现较快发展,对稳增长、调结构发挥了更加积极的带动作用。1—11月份,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0%,比规上工业增速高4.2个百分点;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长19.9%,比全部投资增速高14.6个百分点;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光伏、新能源汽车等行业表现亮眼。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攻难关、稳增长、促转型、强基础”上下功夫,进一步发挥高技术产业在引领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国家统计局:11月份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延续恢复态势


12月15日,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11月份,面对更趋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疫情多发广发等多重挑战,国民经济保持恢复态势,投资规模继续扩大,市场价格总体平稳,新动能持续成长,民生保障有力有效,经济社会大局稳定。1-1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2.0%。1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1.6%,涨幅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2%。1-11月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分别上涨4.6%、6.7%。11月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3%,环比上涨0.1%;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0.6%,环比持平。




证监会:将于12月26日正式实施货银对付改革


据“证监会发布”16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于今年初启动货银对付(DVP)改革,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目前,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部就绪,将于12月26日正式实施。DVP是证券登记结算基础制度,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结算原则,用于防范证券和资金交收中的本金风险。本次改革遵循DVP原则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阶段发展特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



国家发改委:加快研发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等智能化产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其中提到,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加快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发展在线定制等线上服务。依法规范平台经济发展,推动平台规则公开透明。丰富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加快研发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智能教学助手、医疗机器人等智能化产品。支持自动驾驶、无人配送等技术应用。拓展无接触式消费体验,鼓励布局建设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智慧驿站、智慧书店。



工信部公布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新增274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通过4个示范平台变更有关事项的申请。经各推荐单位对有效期内示范平台检查,11家平台因不再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撤销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中国人民银行:12月中期借贷便利中标利率不变


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显示,当日开展65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和20亿元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分别为2.75%和2%,与此前持平。由于本月MLF到期量为5000亿元,专家认为,MLF加量续做,叠加12月5日全面降准落地,总量工具和结构性工具同时发力,有助于维护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更好地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在岁末年初之际保障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国办印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


12月15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我国现代物流领域第一份国家级五年规划,对于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划》作出六方面工作安排,包括加快物流枢纽资源整合建设、构建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完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延伸物流服务价值链条、强化现代物流对社会民生的服务保障、提升现代物流安全应急能力;提出三方面发展任务,包括加快培育现代物流转型升级新动能、深度挖掘现代物流重点领域潜力、强化现代物流发展支撑体系;从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深化国际合作、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对加强实施保障提出明确要求。



阿里巴巴将推100场海外展会:帮助中小商家全球“抢单”


阿里巴巴旗下跨境电商平台阿里国际站已启动代号为“Digital Hybrid Trade Show”的专项行动,计划近期开始推出至少100场数字化海外展会,首批覆盖美国、德国、英国、日本、土耳其、印度、巴西、迪拜等十余个外贸重要市场。据阿里国际站介绍,通过与当地展方合作或平台自主举办,采用线下实体展台+线上数字展会融合的混展新模式,国内中小企业能远程触达海外买家。



中美审计监管合作有新进展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在当地时间12月15日发布报告,确认2022年度可以对中国内地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检查和调查,撤销2021年对相关事务所作出的认定。这标志着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取得积极成效,对中国企业在美上市释放出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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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企业:吃透政策规定,合规计算缴纳消费税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税务局结合全市重点行业布局和经营特征,将税收风险管理整体工作规划及阶段性工作目标,与各项重点工作同安排、巧借力,全面落实税收风险防控闭环管理机制,在风险联防、共同分析、分类应对、及时反馈、改进完善等方面形成强大合力,探索出与市域经济契合度较高的风险管理工作体系,为强化税收征管提供了有力支撑,促全市纳税遵从度不断提升。


对于电子烟企业来说,即将过去的2022年可谓“强监管”的一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实施;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41700-2022)实施;10月2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出台,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自11月1日起执行。


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合规”已经成为电子烟企业实现长远经营所必须守牢的底线。不过,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电子烟企业对于如何准确适用消费税新政还存在困惑,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政策的学习与掌握,以防发生涉税风险。


根据实际业务,判断是否缴纳消费税


根据33号公告,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不过,与传统卷烟消费税纳税人的界定有所不同的是,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的界定虽然与烟草专卖许可证密切相关,但并非取得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如果处于生产环节,应仔细对照33号公告的具体规定。33号公告明确,电子烟消费税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持有商标的企业,才会成为电子烟消费税生产环节纳税人。


持有商标这一条件不难理解,而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这一条件,需要纳税人结合实际加以分析。实务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不同类型。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对象,是在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以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即电子烟生产企业所取得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可以简单归纳为三种类型: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生产企业许可证。其中,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又包含生产(内销/出口)、代加工(内销/出口)、品牌持有(内销/出口)三种具体形式。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3号公告规定,电子烟消费税生产环节纳税人对应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为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中的生产(具有生产能力且持有品牌)和品牌持有(仅持有品牌)两种 ,如烟弹生产、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等。而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也就是说,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以及仅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即使取得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也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处于批发环节,需要关注33号公告的这一规定——电子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适用对象,是在境内拟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电子烟批发企业许可范围包括电子烟产品批发、进口电子烟产品批发、进口雾化物经营、进口烟用烟碱经营。


实务中,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业务范围,判断属于哪类纳税人。如果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为电子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纳税人;如果从事进口电子烟业务,为电子烟消费税进口环节纳税人;如果取得许可范围为进口雾化物经营、进口烟用烟碱经营的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并非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掌握税率与计税价格,注意分开核算


33号公告规定,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传统烟产品的消费税税目包括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和烟丝3个子目。电子烟与乙类卷烟的税率最为接近,两者的区别在于,乙类卷烟采取复合计税,在生产、批发环节均设置了从量税,而电子烟以“盒”为数量单位,无法以“每标准条”计量,故采用单一的从价计税。


3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应当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举例来说,A企业是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A企业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A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00万元。2023年1月申报期内,A企业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00×36%=108(万元)。


如果A企业委托经销商销售上述电子烟产品,经销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60万元,则A企业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0×36%=129.6(万元)。


另一个需要纳税人高度注意的问题是,如果既从事持有商标电子烟的生产与销售,同时又从事代加工业务,要特别注意对两类业务进行分别核算,否则将可能付出较高的税收成本。


举例来说,D企业从事电子烟生产,持有电子烟商标D并生产电子烟D产品。2022年11月,D企业生产销售D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C,销售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当月,D企业(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还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一批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销售额为80万元。


按照33号公告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如果D企业对自产D电子烟和代工B电子烟的销售额进行分开核算,则其代工部分对应的消费税,应由B企业承担,D企业在2022年12月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消费税200×36%=72(万元)。如果D企业未分开核算,则D企业在2022年12月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200+80)×36%=100.8(万元),其税收成本明显更高。


此外,相关纳税人还需注意,电子烟消费税不在允许抵扣的范围,不能抵扣。


区分不同编码,准确开具相应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电子烟消费税政策出台后,新增3类电子烟专用编码,供电子烟生产、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新增4类电子烟通用编码,供电子烟零售、代加工等非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实务中,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应及时将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其中,税务UKey软件版本为V1.0.20_ZS_20221031;税控盘、金税盘软件版本为V2.0.51_ZS_20221031,并通过“电子烟发票”开具模块,使用电子烟专用商品编码库内的税收编码。发票开具时,选择“电子烟类”标签进入电子烟发票开具界面,商品信息的“数量”栏只能填写整数,“单位”默认为“盒”。


值得注意的是,对既生产持有商标电子烟产品(自有品牌),又代加工他人电子烟产品的生产环节纳税人,为了准确计算其持有商标电子烟销售额,开票时必须使用不同编码,并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产品使用电子烟专用税收编码,即“103040505(电子烟烟弹)”“103040506(电子烟烟具)”“103040507(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开头的“电子烟类”税收编码;代加工电子烟使用“103040504电子烟(代加工)”开头的编码开具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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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中税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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