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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子烟市场主体信息申报工作的公告

2022-01-17 19:00 举报
关于开展电子烟市场主体信息申报工作的公告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关于开展电子烟市场主体

信息申报工作的公告


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为摸清现有电子烟企业和产业的有关情况,更好地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行为,有序开展电子烟市场主体信息报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送主体


信息报送分为企业信息报送和产品信息报送。

(一)企业信息报送主体

包括电子烟生产(含代工企业)、品牌持有、分销企业(含进口代理商)和电子烟零售店。

1.电子烟用烟碱(尼古丁)、电子烟烟液(烟油)、烟弹、烟具(含一次性、开放式电子烟)、换弹式电子烟等生产企业(含代工企业)。

烟具生产企业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生产企业,不包括烟具原辅料、零部件生产企业。

2.国内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国产品牌代理(分销)商、外国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进口(代理、分销)商等不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电子烟品牌持有、分销企业。

生产企业及品牌持有、分销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分厂等,由所属企业统一填报。

3.直接面向消费者,持有营业执照且已实际开展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各类电子烟实体零售店。

包括但不限于同一自然人或企业多地开办电子烟实体零售店等情形在内,电子烟实体零售店应“一店一报”(以独立的营业执照为准确定“一店”,作为独立主体填报)。

(二)产品信息报送主体

产品信息报送针对在境内生产并销售、进口以及出口三种经营类型的电子烟产品。封闭式可换烟弹电子烟、开放式可注烟液电子烟和一次性电子烟均在报送范围内,烟液产品不需报送。报送主体包括境内生产并销售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进口代理商企业和出口代加工企业。

信息报送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作为填报人填报信息。

二、报送时间


2021年12月6日—21日

三、报送方式及路径


(一)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统一通过国家局政府网站(www.tobacco.gov.cn)“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信息报送”飘窗专栏填报信息(专栏开放时间为每日8:30-23:00)。

因不具备互联网填报条件或能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网上报送企业信息的,请联系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下信息报送服务,产品信息报送无线下服务。


四、咨询方式


(一)电子烟政策的咨询、留言,统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63606161)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回复。

(二)2021年12月6日—21日期间,凡涉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上电子烟产品信息填写报送问题的咨询,统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产品信息咨询专线(010-63605656、 010-63605858)负责答复。

(三)2021年12月6日—21日期间,凡涉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上电子烟企业信息填写报送问题的咨询,由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咨询专线(0451-88620679)负责答复。


 以上所有咨询专线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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