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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 | 电子烟监管过渡期合规重点

2022-04-11 14:00 举报
2022年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连续发布《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

2022年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连续发布《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五项电子烟管理细则或意见(“五项细则或意见”),以延续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国家标准,进一步细化电子烟监管细节。

首先,五项细则或意见明确质量管控环节的技术审评、抽检抽测和追溯管理。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企业建立配套制度和必要设施,通过电子烟产品追溯平台申领、上传、查询电子烟二维码。

其次,五项细则或意见明确从事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许可证、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零售许可证以及处于中间环节的批发许可证。其中:

2)零售许可证采用数量管理和空间规划。

3)批发许可证如在区域内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等情形时,将在此区域限制发放批发许可证。

再次,对于《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应解释为,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最后,2022年3月11日颁发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设置过渡期至2022年9月30日结束,期间投资者不得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经营,但需申请许可证和技术审评、产品合规性设计和改造、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

本文总结现阶段电子烟监管重点如下(推荐横屏观看):

五项细则或意见官方信息原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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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三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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