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有关电子烟归类决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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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王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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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
浦天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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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33号公告规定,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根据33号公告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主要涉及二个税则号列:1、24041200,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2、ex85434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电子烟进行准确归类,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汇总了海关总署最新的归类决定,供大家参考。
1、《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附件2《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
2、《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8号)》附件2《2022年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意见转化商品归类决定》
3、《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8号)》附件2《2022年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意见转化商品归类决定》
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8号)》附件2《2022年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意见转化商品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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