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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进口消费税如何征收

2022-11-15 08:00 举报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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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王永亮

邮箱:

wangyongliang@allbrightlaw.com


编校

浦天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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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tianyi@allbrightlaw.com


下列内容未经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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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主要内容

33号公告主要从税目与征税对象、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税价格与进出口政策等五个方面, 明确了电子烟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值得注意的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烟属于烟草制品。关于电子烟是否属于烟草制品的争论由来已久。是否列入烟草制品,对于经销条件、监管方式、税款的征收以及后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均有着直接的影响。2022年,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中国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2022〕118号)》等文件陆续出台,电子烟的烟草制品属性得到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就必须对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的消费税征管做出明确。


第二,区别于雪茄以外的传统卷烟,电子烟的消费税采从价定率的方式征收。雪茄以外的传统卷烟在生产与批发环节均同时按照从价税与从量税计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生产环节从价税具体标准为: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生产环节从量税计征标准为30元/万支。批发环节从价税的税率为11%,从量税为50元/万支。而根据33号公告,电子烟在生产与批发环节均从价定率征收,生产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无论是从计税方式还是税率来看,电子烟消费税的征收,与传统卷烟中的雪茄烟都最为相似,而与雪茄烟以外的传统卷烟有着较大区别。

33号公告之前,要准确计核电子烟的消费税,必须首先确定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是否在70元以上,据以判断属于甲类卷烟还是乙类卷烟。国外品牌的电子烟,可能因为不存在每标准条调拨价格而变得无法准确计核消费税税款。而33号公告之后,在计核电子烟消费税时,不再需要考虑每标准条调拨价格,直接按照33号公告确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即可。


第三,根据卷烟行业代销与代加工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计税价格。3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与传统卷烟消费税规定相比,33号公告体现了财税主管机关对电子烟行业特点的关注与回应,使得电子烟的计税价格更加明确,最大程度上避免执行中产生的争议。



二、应当注意的问题

33号公告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对33号公告国内生产、批发环节的适用问题做出了权威详尽的解读。本文主要从电子烟进口环节,和大家分享一下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与时俱进准确确定进口商品的税则号列。

33号公告规定,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根据33号公告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主要涉及二个税则号列:1、24041200,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2、ex85434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与国内电子烟的生产与批发环节相比,进口环节电子烟的消费税计核更为复杂。并不是所有商品名称为电子烟的商品,在进口时都必须缴纳消费税。进口企业必须首先确定商品是否属于33号公告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的税则号列。比如,《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就明确规定,“烟弹呈圆柱形(长22.9mm,直径9.5mm/8.4mm),聚丙烯外壳,内有约0.31克粒状再造烟草、水、香精、碳酸钾及其他助剂的混合物,以及一个醋酸纤维素制的烟嘴。烟弹总重约0.56克。使用时,烟弹需插入烟弹仓的末端。烟弹仓中含有丙二醇、甘油和水组成的液体。烟弹仓接上电池后,将烟弹部分放入口中吸食。吸食时,电池部分的传感器激活,烟弹仓内部开始加热,使其中的液体蒸发。蒸汽经过烟弹时将粒状再造烟草加热,并吸收其释放的香精和尼古丁。产生含有尼古丁的气溶胶(蒸汽)时烟草没有被点燃。”,符合上述商品描述的烟弹,应当归入2403.99。因为不在33号公告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范围内,上述电子烟弹自2022年11月1日起进口时就无须缴纳消费税。

进口企业进口的商品,可能商业名称都叫做电子烟,但因为配方及工作原理等归类要素的不同,可能导致税则号列存在差异。同时,即使是同样的商品进口,在不同的时间点上税则号列可能也会发生变动,从而导致消费税的税负发生变动。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33号公告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专门强调,24041200与ex85434000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税则号列。

第二,税则号列85434000的商品是否缴纳消费税,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33号公告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明确了两个税则号列,24041200与ex85434000。ex表示进口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这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税则号列为85434000的进口商品都必须缴纳消费税。是否纳税,最终取决于具体商品描述。

比如,某企业进口电子雾化皮肤护理产品,该产品工作原理与电子烟相同,但却不含有任何烟草原料,仅仅是将纯净水雾化后对皮肤起到保湿美白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该产品虽然税则号列为85434000,但根据具体商品描述明显与烟草制品无关,因此不需要缴纳消费税。2022年10月31日之前,申报进口税则号列为85434000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均不需要缴纳消费税;2022年11月1日起,税则号列为85434000商品是否缴纳消费税,需要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做出判断。

第三,监管条件不同,进口电子烟的消费税存在差异。

同样是进口电子烟,不同的监管条件,将导致消费税的税负会存在差异。33号公告主要规定的是进口企业以一般贸易进口时海关对消费税的征管标准。但除了一般贸易之外,电子烟同样存在许多其他的进口方式。比如,33号公告明确规定,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但对于电子烟作为物品进口时如何征收消费税,33号公告则未予以明确,而是规定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这就导致海关执法中的一些具体标准尚不明确。比如,《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电子烟如采取邮寄方式入境时,是否应当执行上述规定呢?

对于33号公告未明确的问题,预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后续将发文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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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永亮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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