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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开征消费税!海关带你一起看~

2022-11-06 13:00 举报
最新资讯抽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不言而喻,作为卷烟替代的电子烟却打着 “更安全、更健康” 的旗号在年轻群体中广受欢迎.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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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不言而喻,作为卷烟替代的电子烟却打着 “更安全、更健康” 的旗号在年轻群体中广受欢迎。近日,针对电子烟行业强监管的“最后一只靴子”终于落地。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2年第33号公告(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吧~

01

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附件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序号

税则号列①

商品名称②

1

24041200

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

2

ex85434000③

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注: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税则号列。

②除标注ex的税则号列外,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③ex表示进口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02

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纳税环节

纳税人

生产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批发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 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进口

 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03

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

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04

关于计税价格


  1.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2.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3. 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05

关于进、出口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发布了2022年第102号公告(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内容如下:


一、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三、旅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

超出以上规定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征税。旅客带进征税的电子烟数量容量,限制在免税限量之内。

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不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

其他注意事项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通过邮件快件个人物品进境的电子烟按照现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END



供稿:吉安海关

审核:关税处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南昌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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